(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相關文化、廣電、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和法規,加強意識形態管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文化、廣電、旅游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三)統籌規劃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具有全市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藝作品創作生產,推動各門類、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文化廣電旅游活動。
(五)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旅游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市公共文化、廣播電視、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市重點及基層文化廣電和旅游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廣電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設。
(六)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廣電旅游業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推進全市文化廣電旅游業數字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旅游業人才隊伍建設。
(七)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八)擬訂并組織實施文化廣電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廣電旅游重點項目建設,指導文化廣電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體系優化升級,促進文化廣電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
(九)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依法規范市場秩序,推動文化和旅游企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培育,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
(十)指導、管理全市文化廣電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一)負責全市文物的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考古工作。負責博物館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搶救工作,推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傳承、保存、弘揚、普及和振興。推進全市優良歷史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十二)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監管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全市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落實廣播電視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
(十三)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協調全市性、跨區域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重大案件,查處違法問題,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全市文化廣電旅業安全穩定工作,負責文化廣電旅業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職能轉變。深化文化廣電旅游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實施優秀民間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持續推進基層文化陣地建設。快速推進文化廣電旅游事業及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拓展廣播電視主流聲音傳播途徑,提高主流媒體輿論引導力,快速推進文化廣電旅游數字化建設和智慧文旅建設。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設下列10個內設機構:辦公室、市場管理處(掛法規與審批服務處牌子)、藝術處、公共服務處、文物處(掛非物質文化遺產處牌子)、廣播電視處、規劃建設處、產業高質量發展處、數字文旅處、人事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