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現將《駐馬店市燃氣管道設施“帶病運行”等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線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關于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快速推進全市燃氣管道設施“帶病運行”等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工作,根據豫政辦〔2024〕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以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關于燃氣安全的系列指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壓緊壓實安全責任,深刻汲取近年來燃氣管道泄漏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慘痛教訓,徹底消除“帶病運行”管道設施等安全風險隱患,切實保障專項治理和燃氣本質安全取得扎實成效。
在持續排查、全面整治、嚴格執法、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專項治理期間要高標準達到十二項目標:
2024年4月底前,各縣區完成燃氣中、低壓管線的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帶病運行”管線臺賬清單,明確責任人員,明確整改時限。
2024年5月底前,各縣區燃氣管道占壓全面清零,并建立動態排查清零機制。
202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高層建筑居民用戶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排查,建立臺賬清單,明確責任領導,限時整改。
2024年6月底前,各縣區合理確定高風險、高敏感、高后果“三高”區域并公示。
2024年6月底前,對企業自有鋼瓶逐個登記造冊,完善液化石油氣鋼瓶智能追溯系統建設,完成不合格鋼瓶動態清零。
2024年6月底前,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燃氣設施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是2024年7月底前,結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西平縣、正陽縣、上蔡縣、平輿縣管道燃氣資源化整合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實現“一城一企”。
2024年9月底前,各縣區按照“1(2)+N”模式完成瓶裝液化石油企業整合。
一是2024年10月底前,各縣區全面完成1.1萬非居民用戶“瓶改管”“瓶改電”。
二是2024年12月底,各縣區燃氣生命線安全工程、智慧監管系統基本建立。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精準開展燃氣管道設施排查。按照“誰組織誰負責、誰排查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管道設施運作情況進行再排查、再摸底,在督促相關企業單位全面自查基礎上,各縣區政府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做評估檢查,摸清城鎮燃氣市政管網、庭院管道、立管、軟管和安全保護裝置等用戶設施底數,做到全覆蓋、全鏈條、無盲區。(市城管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全面精準開展燃氣管道檢驗。依據特定種類設備檢測規定,燃氣用于承受壓力的管道使用單位要嚴格落實檢測主體責任、制定檢驗計劃、依法履行燃氣用于承受壓力的管道法定檢驗義務,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開展燃氣用于承受壓力的管道檢驗全方面檢查,確保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全部閉環整改完成。對特定種類設備檢驗機構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燃氣用于承受壓力的管道及相關能承受壓力的容器定期檢驗,以及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檢驗、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三)全面有序完成老舊管網更新改造。各縣區“帶病運行”管道設施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安全運作。特別對設計年限運行、材質落后、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管道占壓、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管道”必須限時改造。有序安排施工區域、時序、工期,施工期間減少大面積破路、大范圍圍擋,縮短施工周期,減少交通阻斷。實行全壽命周期負責制,依法實施市政壓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監督檢驗,按規定做好改造后試壓、通氣等關鍵環節安全監控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市城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四)全面加強質量安全管控。實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重點把好壓力管道安裝質量、管道焊接質量、管溝回填質量、按標準敷設聚乙烯管示蹤線等隱蔽工程關鍵環節,嚴格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壓實參與改造各方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杜絕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防止改造中、改造后發生安全事故和次生災害。(市城管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五)全面實施“問題廠站”設施改造升級。全面排查燃氣輸配、使用過程中涉及的城鎮燃氣門站、氣源站、瓶裝氣充裝站等燃氣廠站,對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安全間距不足、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等一類或多類問題,經評估不滿足安全要求的廠站和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市城管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六)全面規范燃氣場站和管網管理。規范天然氣門站、高中壓調壓站、儲氣庫、LNG/CNG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液化石油氣儲配(供應)站等燃氣場站的安全管理,對在站內違規種植農作物、蔬菜、綠植,違規養殖動物、家禽,違規停放車輛的,要限期予以清除。(市城管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七)全面排查在建燃氣工程和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重點排查整治:未按規定將燃氣管道工程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未依法進行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和監督檢驗;未嚴格管材檢驗;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實第三方施工期間專人監護規定;燃氣新建、改造等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無資質或超資質等級承攬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履行施工審批手續、未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未進行消防驗收等違法違規建設和使用燃氣設施的行為。(市城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八)全面從嚴管控第三方施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劃定燃氣設施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從嚴管控第三方施工行為,加強對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各類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審批事項與燃氣管道權屬單位實時共享機制,及時推送燃氣管道周邊施工項目信息,實現風險預控。嚴厲查處施工破壞燃氣管道行為、依法追究建設、施工單位相關責任,違法違規施工的,應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城管局牽頭,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九)全面推進非居民用戶“瓶改管”“瓶改電”。強化燃氣安全隱患風險源頭管控,按照“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應改盡改、能改快改”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籌、燃氣主管部門牽頭、管道燃氣企業實施、有關各方齊抓共管的“瓶改管”“瓶改電”工作機制。加快出臺支持政策,督促燃氣經營企業降低改造成本,建立用戶、企業、政府三方資金共擔機制;強化典型帶動,以示范項目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復制推廣,提升示范效應,全面推動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工商業、公共福利等非居民用戶因地制宜進行“瓶改管”和“氣改電”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各縣區全面完成1.1萬非居民用戶“瓶改管”“瓶改電”。(市城管局牽頭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全面推進瓶裝液化石油企業規模化整合。完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體系,有序縮減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數量,構建層次清晰、競爭有序、規模適度、安全可靠、滿足需求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體系。(市城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組織落實)
(十一)全面開展餐飲企業用氣環境專項治理。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未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依法予以處罰。(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城管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二)全面規范燃氣經營市場。按照國家和我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持續開展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嚴厲打擊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超區域經營、違規建設LNG/CNG點供應站等燃氣經營市場違法違規問題,關停一批、清理一批違規經營的燃氣企業,推動建立安全有序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市城管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三)全面開展燃氣質量專項整治。擴寬線索收集渠道,加大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質量抽樣檢測范圍和頻次,溯源調查“問題氣”,全鏈條排查打擊在燃氣“生產-運輸-儲存-充裝-銷售”環節中存在的制假、摻假、售假行為。嚴厲打擊未按要求加臭和非法摻混、銷售二甲醚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責任。(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四)全面嚴厲打擊“黑氣”。注重部門聯動、區域聯動和違法線索收集,開展部門、地區聯合執法,在高速上下口、國省干道等重點路段,重點在夜間對跨區域廂貨車輛開展排查。依法從嚴、從快打擊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非法充裝和銷售的“黑氣瓶”、非法運輸的“黑車輛”。相關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涉氣違法案件要快辦、快結,對典型案件要及時曝光,強化執法震懾。(市公安局牽頭,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五)全面規范液化石油氣配送。瓶裝燃氣配送實現“九統一”:統一配送車輛、統一配送電話、統一配送工裝、統一鋼瓶顏色、統一鋼瓶建檔、統一用戶管理、統一安裝報警器、統一隨瓶安檢、統一售后服務,對配送工具推行人車對應、固定配送范圍、定位監管,實現“一平臺”監管。(市城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六)嚴格燃氣市場準入。嚴格特許經營和經營許可,嚴禁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強對城鎮燃氣企業考核評價,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考核評價辦法》要求,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每年度開展一次考核評價;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引導燃氣經營企業向高質量、高標準方向發展。(市城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七)嚴格特許經營評估結果運用。結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真正淘汰一批合同履約差、供應保障或安全投入少、服務質量差、風險管控能力水平不高的經營企業,提升行業本質安全。(市城管局負責;各縣政府組織落實)
(十八)嚴格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對存儲的過期、報廢鋼瓶進行及時清理處置,動態清零;召回不符合國家標準“氣液雙相”氣瓶,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持續打擊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違規充裝過期、翻新鋼瓶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完善液化石油氣鋼瓶智能追溯系統建設。(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十九)嚴格灶、管、閥等燃氣具及配件質量監管。對灶、管、閥等燃氣具及配件的生產、銷售企業進行排查整治,嚴厲查處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具及配件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部門單位移送的不合格燃氣具及配件要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公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十)提升審批效能。精簡城鎮燃氣管道更新改造涉及的審批事項和環節,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健全快速審批機制。各縣區政府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更新改造方案,認可后由相關部門依法直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既有管道改造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和管道位置改變的,不再辦理用地、規劃等手續。鼓勵相關各方進行一次性聯合驗收。鼓勵并加快核準規模較大、監管體系健全的燃氣企業對燃氣管道和設施進行檢驗檢測。(市城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十一)提升燃氣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水平。按照《河南省城市基礎設施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要求,加大政策和資金落實力度,地方財政分級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推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燃氣管理中的應用,完善燃氣監管平臺建設,推動燃氣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2024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縣(區)實現對城市建成區高風險、高敏感、高后果區域燃氣安全運行監測。(市城管局牽頭,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十二)提升燃氣氣瓶充裝智能化監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碼”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健全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通過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十三)提升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服務能力。制定關于規范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制度文件,督促指導企業制訂計劃、明確要求,加強入戶安檢人員、送氣服務人員等關鍵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充分發揮管道燃氣入戶安檢人員、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的安全檢查員、監督員、宣傳員作用,持之以恒加強用戶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市城管局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二十四)提升安全用氣常識宣傳效果。綜合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以及新媒體等平臺,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常態化開展餐飲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燃氣安全培訓;開展“小手牽大手”活動,推進燃氣安全宣傳教育進校園、進社區、進家庭,普及燃氣安全使用和應急處置知識,提升社會公眾防范和化解燃氣安全風險隱患的意識和能力。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加大燃氣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燃氣經營企業與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市城管局負責,市教育局配合,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落實)
各縣區、各部門要深刻領會習重要批示精神,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責任感,將城鎮燃氣管道設施“帶病運行”等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專項治理工作落實。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市城管局、市應急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做好組織部署,細化明確專項治理目標任務,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按照“誰運營、誰受益、誰負責”原則,結合風險隱患專項治理的主體出資責任,利用國家推進大規模設備更新和地下管網改造的政策機遇,積極做好項目策劃儲備申報等工作,爭取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2.運行年限滿20年,經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
3.運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隱患,經評估無法通過落實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
5.運行年限滿20年,經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運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隱患,經評估無法通過落實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6.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9.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
11.承載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橋梁等已出現或被判定存在危及管道安全隱患的現象;
12.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有土體塌陷、滑坡、下沉等現象,處于或臨近地質災害易發區域;
14.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15.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
16.在燃氣管道和設施保護范圍內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包括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相關情況的,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交底、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未落實第三方專人監護的等;
17.燃氣管道、燃氣廠站在建設過程中,審批、設計、施工建設、監督手續缺失;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行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19.地下燃氣管道與建(構)筑物、相鄰管道、鐵路路堤坡腳、街樹(至樹中心)之間的水平凈距不足;地下燃氣管道與構筑物、相鄰管道、鐵路之間的垂直凈距不足;
21.燃氣廠站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物外墻面,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鐵路〈中心線,城鎮道路,公共電力變配電柜)水平凈距不足;
23.燃氣用于承受壓力的管道、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未按照要求開展安裝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等;
24.企業對燃氣管道設施未落實定期安全檢查,未落實泄漏檢測、巡查維護制度;
26.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27.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燃氣管道腐蝕、漏氣,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商業燃具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
(圖解)《駐馬店市燃氣管道設施“帶病運行”等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