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二次審議旅游法草案,此前的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這部法律草案。
全國人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進一步明確了旅游定義范圍。
旅游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游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的旅游定義范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于旅游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游還易引起公款旅游的誤解。
因此,全國人律委員會建議草案將旅游定義的規定與這部法律適合使用的范圍的規定合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審稿中,旅游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
胡彥林提出旅游法草案一審稿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為適應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生活日漸增長的需要,應明確規定公益性文化場館等應逐步減免門票。全國人律委員會因此建議增加規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依法需要保護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同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為保護旅游資源,改善旅游環境,草案應細化有關景區流量控制的規定,建議增加門票預訂和流量信息通報等規定。全國人律委員會因此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能采用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全國人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以進一步充實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增加、完善的相關規定最重要的包含四個方面:一是增加規定旅游者具有對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旅行社應向旅游者詳細說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項;二是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動中依法享受便利和優惠;三是增加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四是增加旅游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
全國人律委員會同時建議加強旅游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增加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旅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質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做監督檢查,能進入被檢查對象的經營場所,查閱、復制有關聯的資料;為制止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和保全證據,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