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8日音訊 為進一步標準國家非物質文明遺產維護資金的辦理,進步財政資金運用效益,近來,財政部、文明和旅游部印發了《國家非物質文明遺產維護資金辦理方法》(以下簡稱《方法》)。
《方法》清晰,維護資金由中心財政建立,維護資金的年度預算按照國家非物質文明遺產維護作業總體設計、年度作業規劃以及國家財力狀況核定。維護資金由財政部、文明和旅游部按責任一起辦理。文明和旅游部擔任測算根底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擔任,擔任審閱申報文件和提出維護資金分配主張方案,監督輔導維護資金的運用和績效辦理。財政部依據預算辦理相關規則,會同文明和旅游部研討確認中心部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方案單列市,以下總稱省)維護資金預算、績效方針,對維護資金運用狀況做監督,輔導展開全過程績效辦理。
中心對當地補助資金分為重點項目補助和一般項目補助。其間,重點項目補助用于國家級文明生態維護區建造,當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明遺產名錄名冊項目的履約維護,文明和旅游部、財政部一起確認實施方案的項目;一般項目補助用于其他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記載,研培方案等。
《方法》規則,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當地可依據文明和旅游部確認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價成果和財力狀況,恰當添加或削減中心補助。其間,對傳承活動評價成果優異的傳承人,添加中心補助不超越測算標準的25%;對傳承活動評價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組織傳承活動中心補助。代表性傳承人記載項目測算標準為每個40萬元,當地可結合實際作業展開和財力狀況,統籌組織代表性傳承人記載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同一代表性傳承人記載項目5年內只組織一次。
據悉,修訂后的《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文明部關于印發的告訴》(財教〔2012〕45號)、《財政部文明部關于的彌補告訴》(財文〔2016〕29號)、《財政部文明和旅游部關于的彌補告訴》(財文〔2018〕135號)一起廢止。
為進一步標準國家非物質文明遺產維護資金的辦理,進步財政資金運用效益,近來,財政部、文明和旅游部印發了《國家非物質文明遺產維護資金辦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