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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公共建筑    發布時間:2024-08-07 00:47:50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鄭州市2024年住房發展年度計劃》的通知

  關于印發《存量空閑建筑臨時改作酒店使用對文旅會展商貿產業具積極意義的認定申請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8部門關于印發《積極地推進家裝以舊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逐步優化寶坻區戶籍政策的實施建議的通知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持續深化不動產登記改革促進高水平發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上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依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市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做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加強完善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制、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任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資格審核、住房租賃補貼計發、房屋分配、房子使用后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能委托市或區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或者通過政府采購選定的專業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運營服務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情況;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公安、退伍軍人事務、稅務、地方金融管理、審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住房困難狀況審查核實、房源配租、房子使用后續監管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查處騙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等方式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項目或結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體在全市商品房用地供應和城市更新改造實施時,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配建任務,并可依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管理的,應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移交區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優先面向本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配建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實報實銷。依法收回的閑置用地,應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的經營性設施,按本市相關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要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單套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規劃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編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周邊配套,鼓勵公共租賃住房與周邊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整體立項、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對于獨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需符合國家對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證日照、通風、消防和綠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審批有關容積率規定的上限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積的11%,其中,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應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積的5%進行設置。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根據居住人群特征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建設規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程序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加快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嚴格按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范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品質衡量準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筑設計企業須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住宅部分應按幢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上注明權利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備注“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屬于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

  第十九條 充分的利用現有資源,組織并且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探索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股權投資基金、發行債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籌措各類中長期低息貸款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融資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共同生活的親屬作為申請人,其他合乎條件的共同生活的親屬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監護關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況和經濟情況列入申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計算范圍。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獨立申請;年滿16周歲的孤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也可以獨立申請。共同生活的親屬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特殊的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申請家庭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未享受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一)民政部門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時,不計入其家庭收入的情形,以及優撫對象的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含義務兵家庭)、慰問金、護理費,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等;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家庭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指定網站線上申請,或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線下申請,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申報收入、財產、住房以及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并簽訂履行住房保障權利義務承諾書。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初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將申請家庭的家庭經濟情況核對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門(核對機構),由其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進行核對。經初審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復審。區民政部門根據家庭經濟情況核對結果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具體金額的審核結果;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情況,并匯總區民政部門意見后,出具是不是滿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復審意見。不合乎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將復審合乎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絡站點進行公示,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同步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

  (五)異議復核。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完成調查核實,出具異議復核意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公告。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家庭名單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絡站點進行公告。

  第二十六條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并實行動態化管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收入層次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做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補貼期限為5年。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應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貼期限、補貼發放起止時間、補貼對象權利義務等內容。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保障對象,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后未在3個月內向所有權人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第二十八條 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自公告次月起領取;選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進入輪候程序,其中符合輪候期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至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要求辦理入住時間的次月為止。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態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訂并公布。

  申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家庭保障人數相對應。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標準應該依據市場租金水平,結合保障對象困難程度、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依法確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承租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明確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對象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租賃期滿合乎條件的保障對象能申請續租。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的承擔、履約保證金、合同解除情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提醒后未及時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后,未在1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導價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單位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所在項目物業管理范圍,共享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間,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人員結構和婚育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保障對象應當自變動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經審核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相應的保障標準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共同申請的共同生活的親屬年滿18周歲,有獨立生活需要的,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經審核后,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或者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保障對象需要繼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須在保障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交申請,進行資格期滿審查。期滿審查的相關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

  經期滿審查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保障對象按期提交期滿審查資料的,如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日之后的審查期間(以下簡稱期滿后審查)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

  經期滿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租賃合同,并補發期滿后審查期間的住房租賃補貼,期滿后審查期間多繳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續的租金;不合乎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 保障對象未按期提交申報材料來資格期滿審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屆滿之日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止對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保障對象可在保障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補交期滿審查資料,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停發的住房租賃補貼不予補發。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條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應當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的核查、檢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關職能部門要求補充提交有關的資料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核查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對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真實的情況,細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探索實施柔性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期滿審查完成后,應當自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租賃合同的續簽工作。

  第四十一條 政府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二條 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后,其建設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屬于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建設用地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后,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以招拍掛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向本單位無房職工供應,具體的準入條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制訂,經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后,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供應。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供應,具體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確定,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四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上限。具體租金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確定,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所有,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

  第四十七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核查、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因處理投訴、舉報以及抽查等工作需要,或保障對象不主動辦理家庭情況變更申報、不主動參加期滿審查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針對特定保障對象主動開展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情況等信息。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委托、合同約定開展工作,并接受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運營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經查實,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處理:

  (三)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家庭情況工作,經查實屬于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或運營單位理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或投訴人。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來追究其有關規定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來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監管協議書約定進行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公共租賃住房或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位置、面積、戶型和設計的,按照監管協議書的約定依照法律來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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