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官網發布《廣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規定,攜帶電瓶車進入電梯轎廂或違規拆卸電池入樓充(換)電的,對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高層建筑應當依照國家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并與相鄰部位、采光井、管道井、疏散樓梯間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實施獨立防火分隔。
既有高層建筑的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依照國家標準,新建或改建電瓶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電瓶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加強對該區域內電瓶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電瓶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自動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電設施,建立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和簡易噴淋系統。鼓勵電梯加裝電動車智能阻止系統。
高層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禁止停放電瓶車及其電池,或為電瓶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及其電池進行充電。
高層建筑禁止攜帶電瓶車進入電梯轎廂。高層公共建筑禁止違規拆卸電池入樓充(換)電。鼓勵引導高層住宅住戶運用戶外充電柜等充電設施為電池充(換)電,確需入戶充電的,應選用具備防滅火功能的充電設施充電。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提出,電瓶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立即整改。
違反規定放置電動車及其電池,或者為其充電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攜帶電瓶車進入電梯轎廂或違規拆卸電池入樓充(換)電的,對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公共區域已經粘貼禁止停放、充電標志,依然違規停放電瓶車或為其充電的,視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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