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李某福系案涉房子的共有權人。云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地產公司)于2011年8月獲得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在該地塊上制作樓盤。孟某、李某福訴至法院,懇求某地產公司補償因建蓋樓盤,損害其通風、采光、日照時間而形成的丟失。一審審理中,經斷定承認,案涉制作行為對斷定目標通風無影響;對日照、采光有影響,該影響不契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規劃規范》(GBJ50180-93)、《住所規劃規范》(GB50096-2011)、《民用修建規劃規劃公例》(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鄉規劃辦理技能規則》(2016版的)要求。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在修建相鄰聯系準則中,判別是否構成采光、日照阻礙,應以是否違背國家相關工程制作規范為根據。查驗斷定的定論顯現,案涉制作行為對斷定目標通風無影響,對斷定目標采光、日照有影響。一審斷定,某地產公司補償孟某、李某福采光、日照丟失16.50萬元;并付出斷定費5500元。本案上訴后二審法院予以保持。
本案系相鄰聯系中日照、采光侵權糾紛案件。在土地之上制作修建物,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許使用權人使用土地完成土地效益最為一般的方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風,也是人類需求一起共享的資源。我國《物權法》規則,制作修建物,不得違背國家相關工程制作規范,阻礙相鄰修建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本案斷定依照查驗斷定的定論,以是否違背國家相關工程制作規范為判別根據,確定某地產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風阻礙行為是否超出必要忍受極限,契合法律規則和有利出產、便利日子、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準則,有助于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社會調和安定。